本文是学习GB-T 33024-2016 柳编制品.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本标准规定了柳编制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全柳编制品和以柳条为主的混编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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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31—2009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 2912.1—2009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4893.7—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7部分:耐冷热温差测定法
GB 6675.2—2014 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GB 6675.4—2014 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T 16799—2008 家具用皮革
GB/T 17592—2011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19941—2005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甲醛含量的测定
GB/T 19942—2005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SN/T 2827—2011 食品接触材料 木质材料 二氧化硫的测定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柳条 wicker;willow
来源于杞柳、沙柳、小红柳、旱柳等柳属植物并可用于编织原料的枝条。分为带皮柳、煮柳、白柳等。
3.2
柳编制品 wickerwork
以柳条或以柳条为主配以其他原材料编织而成的产品。
3.3
全柳编制品 wickerwork made of whole wicker
仅以柳条为材料编织而成的产品。
3.4
混编制品 wickerwork made of wicker and
other materials
柳条配以木、藤、竹、麻、草或金属等原材料混合编织而成的产品。
GB/T 33024—2016
3.5
带皮柳 wicker with cortex
未剥皮的柳条。
3.6
白柳 white wicker;natural willow
未经蒸煮处理去皮的柳条。
3.7
蒸柳 steamed wicker;steamed willow
经蒸煮处理去皮后的柳条。
3.8
柳编五金件 wicker hardware
柳编上具有支撑、连接、活动、紧固、装饰等功能的金属制件。
注:改写GB/T 3324—2008,定义3.15。
3.9
软质覆面 surface decoration by soft material
在柳条或柳编金属件表面包覆的纺织面料、天然皮革、人造皮革、塑料等,又称软包件。
注:改写GB/T 3324—2008,定义3.13。
3.10
卷 边 rolled edge
将边缘部分弯曲成弧状,与主平面形成一定角度的部分。
注:改写GB 6675.2—2014,定义3.12.3。
a) 提篮类:如礼品篮、水果篮;
b) 盆套类:如花盆的修饰;
c) 工具类:如笤篱、筐箩、簸箕等;
d) 家具类:如柳衣箱等;
e) 装饰类:如小挂件、玩具、墙饰等;
f) 其他类。
a) 全柳编制品;
b) 混编制品。
a) 食品盛装用柳编制品;
b) 非食品盛装用柳编制品。
柳编制品制作使用的柳条应符合表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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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柳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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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柳编制品中含有表2中对应的辅料时,其辅料应符合表2要求。
表 2 辅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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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编制品外观质量应符合表3要求。
表 3 外观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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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尺寸允许偏差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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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产品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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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编制品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表 5 理化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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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柳编制品和混编制品中不应有针头及其他金属异物。
6.1.1
除人造板材料外的检验,采用目测进行测定,平铺在自然光线下或在光照度为3001x~600
lx范
GB/T 33024—2016
围内的近似自然光(如40 W 日光灯)下,视距为700 mm~1000 mm 内进行检验。
存在争议时,由三人共同检验,以多数相同的结论作为检验结果。
6.1.2
柳编制品中使用的胶合板、中密度板纤维板、刨花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装饰单板贴面人
造板、细木工板等人造板材料的检验按照相应产品中的外观质量检验规定进行。
采用目测进行测定,平铺在自然光线下或在光照度为3001x~6001x
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如
40 W 日光灯)下,视距为700 mm~1000 mm 内进行检验。
对抽样的柳编制品进行逐个检验。存在争议时,由三人共同检验,以多数相同的结论作为检验
结果。
用分度值为1.0 mm 的钢卷尺或分度值为0.5 mm 的平板尺进行测量。
柳编制品理化性能检验的样本及试样应在生产后存放24 h
以上的产品中抽取,具体检验规定见
表6。
表 6 理化性能检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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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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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针器,灵敏度:q0.6 mm~2.5 mm 铁磁性金属。
对需要检测的柳编制品,用检针器进行检测。
出厂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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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外观质量;
b) 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
c) 针头及金属异物。
型式检验包括外观质量、规格尺寸、理化性能中的全部检验项目。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年不少
于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发生较大变化时;
b) 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c)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1 制品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和针头及金属异物的抽样检验
出厂检验按GB/T 2828.1—2012
中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抽样判定,其检验水平为 I, 接
收质量限(AQL) 为6.5,抽样方案见表7。
表 7 抽样方案 单位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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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化性能抽样方案见表8,初检样本检验结果有某项指标不合格时,在同批产品中抽取双倍样品对
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判该批为不合格。
当因产品规格原因不能满足某一检测项目的用量时,须继续随机从样本中抽样,直至满足检测用量
需求的样品数。
表 8 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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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批交货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检验结果适用于整个抽样批。
当一个检验批次的产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次产品为合格品,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对食品盛装用柳编制品,应在产品的适当部位标注可用于食品盛装的标注。产品入库前,应在产品
适当部位标记产品的可追溯性信息。
产品标签上应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商标、产品质量合格信息、原辅料名称、执行标准号、
规格、尺寸、食品盛装用柳编制品的标注、使用说明等标识。
产品出厂时应按照产品种类、规格分别包装;包装内应有产品合格证。包装物应牢固,无破损、防挤
压、防潮、防破损。包装上应有防雨、防潮标识。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应避免阳光直射,应防虫害和霉变。
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晒、防潮、防挤压变形、防虫害。产品搬运时应轻装轻卸,切勿重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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